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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修正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函釋全文

主旨:公告修正「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公告事項:一、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自即日起依本認定基準辦理。二、檢附「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修正規定。(94/02/04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305506022號、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1210號公告)附件: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一、本基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基準辦理:(一)出版品:依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與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發行,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二)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依行政院新聞局公告之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認定基準認定之;非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依所標明之電影片製作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屬聯合製作者,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但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所屬國或地區相同超過半數者,從其所屬國或地區。(三)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依所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屬聯合製作者,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但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所屬國或地區相同超過三分之一者,從其所屬國或地區;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演)之所屬國或地區相同超過三分之一者,亦從其所屬國或地區。三、進口各該貨品之重製品,其產地從原貨品。四、本基準規範之貨品,其原產地認定遇有疑義時,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會商行政院新聞局及學者專家認定之。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修正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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