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6萬元
要旨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6萬元
函釋全文
茲公告自92年1月1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6萬元。(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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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6萬元
茲公告自92年1月1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6萬元。(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