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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審免驗通關進口因不能進口而退運或銷毀不予退還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免審免驗通關進口因不能進口而退運或銷毀不予退還關稅

函釋全文

廠商經繳稅放行提領之免審免驗(C1)案件,發現有不得進口而應予退運者,無論其退運或銷毀,不能依關稅法第4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4條)規定退還關稅。(財政部89/02/16台財關第08800033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審免驗通關進口因不能進口而退運或銷毀不予退還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免審免驗通關進口因不能進口而退運或銷毀不予退還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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