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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稅法施行前已到岸之進口菸酒於施行後報關進口准依新制課徵關稅及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菸酒稅法施行前已到岸之進口菸酒於施行後報關進口准依新制課徵關稅及營業稅

函釋全文

為配合開徵菸酒稅,廠商進口菸酒於菸酒稅法施行前運輸工具已到岸尚未繳交專賣利益,而於菸酒稅法施行後報關進口者,比照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等新稅制之實施,其關稅之課徵准依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海關進口稅則所適用之稅率;另營業稅部分亦適用新制,一律由海關代徵。(財政部91/01/17台財關第09105001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菸酒稅法施行前已到岸之進口菸酒於施行後報關進口准依新制課徵關稅及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