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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
要旨
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
函釋全文
目前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法沒入後,在變賣處理時,比照本部91年2月7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048號函釋,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財政部91/11/06台財關第091055070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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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
目前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法沒入後,在變賣處理時,比照本部91年2月7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048號函釋,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財政部91/11/06台財關第0910550708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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