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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

函釋全文

目前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法沒入後,在變賣處理時,比照本部91年2月7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048號函釋,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財政部91/11/06台財關第091055070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未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處理適用第二欄稅率計算關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