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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得以自己名義報運列為艙單收貨人
要旨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得以自己名義報運列為艙單收貨人
函釋全文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承攬未確定收貨人之貨物時,若接受國外業者委託而以承攬業之名義向海關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既經交通部解釋為屬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業務範圍,當得以其自己名義報列為進口艙單所載收貨人,惟該承攬運送業者應依關稅法規定負收貨人之法律責任。(財政部90/04/17台財關第09000197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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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