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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
要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
函釋全文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係屬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並非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稱「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故該五年徵收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應逕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三、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前經該法主管機關財政部於66年1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30300號函釋略以:「應以繫屬於法院者為限」,上開結論應不因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行政執行新制實施而有影響;換言之,上開規定所稱「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執行新制實施後,應係指「已繫屬於行政執行處」而言。如貴署(編者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有疑義,建議逕洽財政部表示意見。(法務部90/08/09法律第235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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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