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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提單可分批報關提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同一提單可分批報關提貨

函釋全文

凡報關時以一張報單報運進口貨物,依章均應一次完稅提貨,向無可准分批完稅提貨之辦法,至某家廠商在報關前因事實需要事前將一張「提單」(Bill of Lading)向船公司換取數張「分提單」(Delivery Order)以憑分批報關提貨者,海關自可准予分別核銷艙單驗稅放行,但此項報單倘因發票及領事簽證貨單係按原提單簽發而不能分割使用時,則為便於核銷起見,應以一次同時向關遞入後再分別完稅提貨為原則。(關務署52/06/18台關政第2370號通知)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一提單可分批報關提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同一提單可分批報關提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