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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內廠商得代理國外出口商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交予國內進口商持憑報關
要旨
國內廠商得代理國外出口商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交予國內進口商持憑報關
函釋全文
檢送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研商可否准許我國廠商代理國外出口商在台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交予國內之進口商持憑報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財政部89/10/27台財關第0890550497號函)附件:財政部「研商可否准許我國廠商代理國外出口商在台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交予國內之進口商持憑報關」會議紀錄有關××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申請透過電腦連線在台列印國外供應廠商日本××電器株式會社(××電器)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代為簽署後再交予國內進口商持憑報關乙案,如××電器向海關表示以書面授權××科技公司之主管人員辦理上述作業,且經查明××科技為××電器之關係企業,海關可予受理報關。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