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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聯合採購進口散裝穀物得以申報數量核課但與實際卸貨量誤差不得逾5%
要旨
廠商聯合採購進口散裝穀物得以申報數量核課但與實際卸貨量誤差不得逾5%
函釋全文
廠商聯合採購進口散裝穀物,如經貨主聯合同時報關者,應檢附啟運口岸之公證報告書(包括官方出具證明書)辦理報關,並依其申報數量核課關稅,但申報數量與實際卸貨數量,相差超過百分之五時,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理。(財政部86/04/21台財關第8620002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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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