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務案件復查之申請以掛號郵寄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關務案件復查之申請以掛號郵寄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函釋全文

關務復查案件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財政部91/05/09台財關第091002427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務案件復查之申請以掛號郵寄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