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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營業狀況惡化得中止其自行具結記帳或令其提供擔保
要旨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營業狀況惡化得中止其自行具結記帳或令其提供擔保
函釋全文
海關對於其經管之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如發現營業狀況顯有惡化,雖無違章漏稅或其他不良紀錄,亦得中止其自行具結記帳,並指定於一定期間內檢具有關財務資料到關說明,如無法證明營業狀況良好,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一)現在記帳額度餘額,如須繼續使用,應依據記帳額度出具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並經全體董監事背書後再准使用。(二)已記帳額度尚未沖銷者,提供銀行保證書辦理換保。(財政部73/08/16台財關第208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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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