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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輸入之大陸民初物品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貿易許可辦法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國外輸入之大陸民初物品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貿易許可辦法

函釋全文

由國外輸入來源地為大陸民國初年產製之物品,其是否屬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所稱之「大陸地區物品」乙案,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財政部82/11/09台財關第820535537號函)附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11/03陸經第8215228號函主旨:有關因國外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之民國初年產製之物品,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所稱之「大陸地區物品」而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乙案,提供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該項物品雖於民國初年生產,但其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地區,應可歸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辦理,對於涉及該辦法第七條之大陸物品所包含之範圍,經濟部曾以82年4月26日貿(82)資發字第06362號函及82年8月16日經(82)貿088354號函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外輸入之大陸民初物品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貿易許可辦法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國外輸入之大陸民初物品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貿易許可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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