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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虛報責令退運期限屆滿前適值該物品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仍應如期辦理退運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因虛報責令退運期限屆滿前適值該物品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仍應如期辦理退運

函釋全文

主旨:因虛報而涉有逃避管制之嫌遭海關限期辦理退運之大陸物品,如在退運期限屆滿前,適逢該項物品經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仍應按期辦理退運,不准通關進口。說明:二、查海關緝獲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參據財政部89年10月26日台財關第0890550460號函(編者註:參閱海關緝私法令)核示;應依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免予論處。準此,虛報CCC號列報運進口未經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涉有逃避管制之嫌,按現行法令雖無法以逃避管制案件論處,而僅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運,仍屬一種處分。為杜不法,縱使事後適逢該項物品經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亦應如期辦理退運,不准通關進口。(財政部關稅總局90/07/17台總政緝第906003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虛報責令退運期限屆滿前適值該物品公告准許開放間接進口仍應如期辦理退運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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