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菸酒稅)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數量符合規定者得免附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代徵菸酒稅)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數量符合規定者得免附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函釋全文

一、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時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一)菸:捲菸五條(一、OOO支)、雪茄一二五支、菸絲五磅。(二)酒:五公升。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三、依上開方式進口之菸酒,進口後不得作營業用途使用,本規定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財政部90/12/31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徵菸酒稅)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數量符合規定者得免附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