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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

要旨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

函釋全文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行政院61.6.26.台財六二八二號令,財政部61.8.2.台財稅第三六五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由行政發布,要旨: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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