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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

函釋全文

二、查拾獲漂流物依民法準用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經通知揭示等程序若無人認領,固可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惟仍應按進口貨物課徵關稅,蓋所謂關稅,依關稅法第二條之規定,係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舉凡進口之貨物,即應依法課稅,並不因其係拾得物而有不同,從而民法上關於所有權取得之規定,並不排除關稅法之適用,兩者並行不悖,第以進口貨物課徵關稅,不惟謀國家財政上之充實,尤為重要者,係在配合實施國家之經濟政策,拾獲漂流物進口,移送警察機關依民法規定處理,似無異許其依民法規定取得所有權而置關稅於不顧,設若不法之徒或習於闖關逃稅者利用此一漏隙而為逃漏,其影響所及,不惟破壞關稅制度之完整,且足動搖國家經濟之措施,允非所宜,為期維護稅制,管制物資並裕庫收,對於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案件,請轉知貴屬各警備檢查單位協助,責令拾獲人或受貨人報關完稅或移送海關依法核辦。(財政部60.6.16.台財關第一五○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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