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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郵件分揀用筐櫃仍應課稅
要旨
進口郵件分揀用筐櫃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局擬輸入郵件分揀用筐櫃二十二個,申請准予免稅進口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有關營業稅部分:郵政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央及地方一切稅捐。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進口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惟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並未將郵政公用物列入免稅範圍,故進口郵政公用物,營業稅法既無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自不得依郵政法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三、本案有關關稅部分:按關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貴局擬輸入郵件分揀用筐櫃,經查現行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尚無免稅規定,自不得依郵政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央及地方一切稅捐」之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81.6.19.台財關第八一一七一九一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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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