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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拍賣時處理原則
要旨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拍賣時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轉發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函副本影本一件。(財政部65.11.25.台財關第二二八○九號函)「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加工外銷廠商進口之原料時,應先函財政部所屬有關海關查明其納稅情形,其經辦理稅捐記帳者,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拍賣人如係加工外銷廠商,並願於拍賣後將標的物繼續加工外銷者,應向原稅捐記帳機關辦理轉帳手續後,始予交付標的物。如拍賣人非加工外銷廠商或雖為加工外銷廠商而不願承諾於拍定後依有關規定繼續加工外銷者,應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同意,並向原記帳機關繳清記帳稅捐後,始予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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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