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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

函釋全文

關稅記帳之進口原料,如經法院執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時,請仍依貴部(編者註:前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67.4.7.台財關第一三五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