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
要旨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
函釋全文
關稅記帳之進口原料,如經法院執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時,請仍依貴部(編者註:前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67.4.7.台財關第一三五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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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處理規定
關稅記帳之進口原料,如經法院執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時,請仍依貴部(編者註:前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67.4.7.台財關第一三五八八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