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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時應於公告中加註說明事項
要旨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時應於公告中加註說明事項
函釋全文
各港務局於依商港法第十六條規定拍賣打撈清除港區內之沈船、物資、漂流物及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同海關拍賣逾期未領取,由查封船舶卸下之貨物時,均應於拍賣公告中加註說明「拍賣標的物如為未稅貨物者,拍定人應自行負責向海關辦理報關及納稅手續。」業經交通部函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辦理。(財政部70.1.14.台財關第一○四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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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