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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匯銀行經國貿局同意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免代原進口人繳納欠稅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押匯銀行經國貿局同意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免代原進口人繳納欠稅罰鍰

函釋全文

指定銀行承作進口押匯,如進口人未能還款贖單,該銀行經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更改輸入許可證或准其憑原證進口,並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者,免責令指定銀行代為付清原進口人所有欠繳海關稅捐、罰鍰或其他款項。(財政部70.7.24.台財關第一八七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押匯銀行經國貿局同意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免代原進口人繳納欠稅罰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押匯銀行經國貿局同意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免代原進口人繳納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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