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要旨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園區事業如經核准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有關進口稅捐之徵收,應以園區事業或輸入課稅區時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2.7.14.台財關第二○二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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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園區事業如經核准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有關進口稅捐之徵收,應以園區事業或輸入課稅區時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2.7.14.台財關第二○二四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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