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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園區事業如經核准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有關進口稅捐之徵收,應以園區事業或輸入課稅區時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2.7.14.台財關第二○二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園區事業將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以園區事業或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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