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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工具之抵達與否統一以繫泊日期為認定標準
要旨
運輸工具之抵達與否統一以繫泊日期為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抵達」一詞,為顧及實務作業需要,統一以船舶進港報告單或港務局傳輸海關之「繫泊日期」為認定標準。(財政部關稅總局83.11.4.台總局徵第三五○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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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工具之抵達與否統一以繫泊日期為認定標準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抵達」一詞,為顧及實務作業需要,統一以船舶進港報告單或港務局傳輸海關之「繫泊日期」為認定標準。(財政部關稅總局83.11.4.台總局徵第三五○八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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