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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樣免稅或低關稅者得由進口文件記載之代理人報關並免附發票
要旨
進口貨樣免稅或低關稅者得由進口文件記載之代理人報關並免附發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為簡化代客辦理進口貨品之通關手續,函請對於進口貨樣免稅或低關稅者,擬以該公司為實際收貨人之代表人名義代理進口報關,以迅速通關提貨乙案。說明:二、本案如有關進口文件包括信用狀、提貨單、發票等均列明有該代表人名稱者,則免出具委託書而辦理報關,如有關進口文件未載明該代表人名稱者,則應檢具收貨人委託書而辦理報關。三、至該公司請求進口免徵關稅之貨樣或每批貨物應徵關稅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附發票一節,經查此類貨物既無交易之事實(通常為免費贈送者),無發票可資檢附,如硬性規定一律必須檢附發票,勢必影響通關,惟如明文規定可免附發票,則少數廠商恐將以化整為零方式逃漏,準此,此類案件宜由進口地海關斟酌實情審慎辦理。(海關總稅務司署77.2.22.台總署徵字第○六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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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