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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要旨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函釋全文
廠商依關稅法第七條規定,於報關時提供之發票,如已依同法第八條規定詳細載明貨物名稱、牌名、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及其他各費者,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惟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發票上簽章載明「發票內容絕無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法情事,否則願依法接受處罰」。(財政部73.1.5.台財關第一○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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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