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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函釋全文

廠商依關稅法第七條規定,於報關時提供之發票,如已依同法第八條規定詳細載明貨物名稱、牌名、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及其他各費者,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惟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發票上簽章載明「發票內容絕無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法情事,否則願依法接受處罰」。(財政部73.1.5.台財關第一○一○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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