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及園區事業辦理復運出(進)口之通關手續得免調原進(出)口報單
要旨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及園區事業辦理復運出(進)口之通關手續得免調原進(出)口報單
函釋全文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或輸往國外之進(出)口物資辦理復運出(進)口之通關手續,得免調原進(出)口報單,以資簡化。至其輸往課稅區物資復運回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及自課稅區輸入物資復運回課稅區之通關手續,仍應依例調借原進(出)口報單查核辦理。(財政部75.7.5.台財關第七五五七三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