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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電腦報表紙之銷貨發票作為保稅報關用有關疑義
要旨
核釋電腦報表紙之銷貨發票作為保稅報關用有關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印刷方式將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套印於電腦報表紙之銷貨發票上作為保稅報關用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保稅報關用銷貨發票,如係依據財政部七十二年六月六日(七十二)台財稅字第三三九二三號函發布之「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發票作業要點」辦理,經省市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核定在案者,其效力應與一般統一發票相同,用之持向海關報關應無不可。惟如係影印者,或未經省市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核定者,其發票若未加手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自不能作為報關用之發票。(海關總稅務司署74.10.9.台總署徵字第五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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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