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輸入口岸港內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原則不列入計價
要旨
輸入口岸港內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原則不列入計價
函釋全文
主旨: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所稱「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係指運輸工具抵達港口前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並不包括輸入口岸港區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惟該等費用如已於實際支付價格中包含於運抵輸入口岸之運費,且金額不明確者,不在此限。說明:二、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之「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是否包括輸入口岸區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疑義;同意貴總局所擬意見,參照GATT會員國中採行CIF為估價基礎國家如日、德、法、義大利等國規定:以裝載運輸工具抵達港口(PORT)為劃分界線,即在其抵達港口前所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方予加計,其後(即貨物自船艙卸存岸邊起)所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原則上不列入完稅價格內,惟實務上此等費用若已於實際支付價格中包含於該運抵輸入港口之運費,且金額不明確者,不在此限。(財政部82.1.18.台財關第八一○五七七七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