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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外加工因情事變更致退運進口可依關稅法十六條二款計價
要旨
委外加工因情事變更致退運進口可依關稅法十六條二款計價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因故未經加工退回復運進口,如符合說明二規定者,其完稅價格可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核估。說明:二、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因故未經加工退回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貨物確係關稅法第十六條所稱之「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並已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報明,且其不能加工之原因,係加工貨物已運往國外後,情事之變更,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者,其完稅價格可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核估。(財政部81.12.8.台財關第八一○五一一七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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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