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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並准記帳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並准記帳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進口示波器等測試儀器之零組件,如依關稅法第二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分類計稅,並准予記帳者,應不適用關於取消退稅之規定。(財政部78.3.15.台財關第七八○○六六二二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並准記帳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並准記帳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