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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假釋後驅逐出境復因欠稅又被限制出境如何處理釋疑
要旨
外國人假釋後驅逐出境復因欠稅又被限制出境如何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關於馬來西亞籍劉××應否解除限制出境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法84檢二二二二二號函意見如下:(一)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第一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經查馬來西亞籍劉××因假釋出獄而經法院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因之自得依前述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故在無其他受限制出境情形下,將其驅逐出境並非無據。(二)至本部依「關稅法」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限制劉××出境,如因劉君情形尚不符合前述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而無從予以解除出境限制,似應俟其欠稅及罰鍰之法定徵收期間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屆滿後,再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解除出境限制。三、本案請參酌前開法務部意見辦理。(財政部84.10.2.台財關第八四○五七二三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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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