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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免稅單位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免稅物品之涵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核釋免稅單位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免稅物品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主旨:免稅單位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免稅物品,以直接供免稅單位使用之成品為限,不包括製造免稅物品之原、材料在內,且所謂「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係指免稅單位委託廠商代為進口免稅物品,自行負擔全部貨價,並支付代辦費或佣金與受託辦理進口之廠商者而言。故免稅單位在國內採購而由出售物品之廠商自負盈虧所進口之物品,或免稅單位在國內訂製設備而由承製廠商包工包料所進口之原、材料,均不得辦理免稅。說明:一、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及教育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或體育團隊進口體育器材申請免稅者,應以直接供各該免稅單位使用之成品為限,且依該等條款規定,免稅物品並應由免稅單位自行進口,始得申請免稅。惟依「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第三條規定,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得經本部專案核定辦理免稅,且教育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及體育團隊進口體育器材,實務上亦向准由免稅單位委託國內廠商進口,以兼顧事實上之需要,今後自當繼續辦理。二、惟查前開所稱「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之涵義似欠明確,實際執行之認定標準亦不完全一致,有漸趨寬濫之勢,特予檢討並明定其要件,嗣後,本部及各關審核免稅機關進口免稅物品之申請時,均應切實依照本函主旨所示意旨辦理,必要時,並得查核委託進口合約、發票或相關文件,以憑認定。(財政部72.11.25.台財關第二七六四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免稅單位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免稅物品之涵義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核釋免稅單位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進口免稅物品之涵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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