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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
要旨
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
函釋全文
所報對台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台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自日本進口樣品,擬憑加工出口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一案, 准予照辦。(財政部75.10.18.台財關第七五七三三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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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
所報對台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台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自日本進口樣品,擬憑加工出口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一案, 准予照辦。(財政部75.10.18.台財關第七五七三三五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