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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

函釋全文

所報對台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台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自日本進口樣品,擬憑加工出口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一案, 准予照辦。(財政部75.10.18.台財關第七五七三三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樣品可憑該區核發之證明予以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