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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鑑定所需經破壞之貨樣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鑑定所需經破壞之貨樣免稅

函釋全文

海關為鑑定進口貨物之品質、等級供稅則分類或估價之參考所提取之貨樣,如因化驗鑑定所需,須將該貨樣予以破壞,致失去商品價值,對已破壞之貨樣免予計課稅捐。(財政部69.8.6.台財關第一九五一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鑑定所需經破壞之貨樣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鑑定所需經破壞之貨樣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