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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不退還已繳稅款
要旨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不退還已繳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海關核發稅單,繳納稅款後,將簽放提單發交其委託之代理報關人,嗣部分貨物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可否准予退還該部分之稅款,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已繳納進口稅款並已放行,故無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免徵關稅之適用。(財政部81.1.3.台財關第八○○八三○一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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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