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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其原料准予視同外銷
要旨
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其原料准予視同外銷
函釋全文
主旨:輪船業經營國際運輸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其原料,准予視同外銷,依照外銷品沖退稅捐辦法規定退還原納關稅及貨物稅。說明:二、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應於物品上或包裝上加印輪船公司名稱及國際航線專用之中英文標誌,不得移供國內航線使用或流入市場,並比照航空公司採購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原料有關規定辦理,否則,一經查明,概依漏稅處罰。(財政部63.10.7.台財關第一九五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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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