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稅捐處理釋疑
要旨
經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稅捐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經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部份稅捐,應命提供擔保後繼續辦理記帳,其不能提供擔保又不能即時繳清稅款及滯納金者,得依規定追繳。(財政部65.5.27.台財關第一五八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稅捐處理釋疑
經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部份稅捐,應命提供擔保後繼續辦理記帳,其不能提供擔保又不能即時繳清稅款及滯納金者,得依規定追繳。(財政部65.5.27.台財關第一五八四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