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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
要旨
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
函釋全文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範圍,以各貨外銷品未經定有退稅標準者為限,本案外銷縫衣機既已訂有從價退稅率表(即定率退稅標準),自應據以辦理沖退。(財政部66.12.23.台財關第二三三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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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範圍,以各貨外銷品未經定有退稅標準者為限,本案外銷縫衣機既已訂有從價退稅率表(即定率退稅標準),自應據以辦理沖退。(財政部66.12.23.台財關第二三三二四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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