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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

函釋全文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範圍,以各貨外銷品未經定有退稅標準者為限,本案外銷縫衣機既已訂有從價退稅率表(即定率退稅標準),自應據以辦理沖退。(財政部66.12.23.台財關第二三三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不計損耗核實退稅案件以未訂定退稅標準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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