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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餽贈外賓禮品之沖退稅
要旨
餽贈外賓禮品之沖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餽贈外賓禮品,應依照本函說明辦理沖退稅捐。說明:一、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辦理。二、餽贈外賓禮品,得依照下列規定視同外銷辦理沖退稅捐:(一)各公務機關攜帶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准憑其一級單位出具之證明函件逕向海關報關出口,再憑海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沖退稅捐。(二)民間團體攜帶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須事先報經本部核准,再憑核准函件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及沖退稅捐手續。(三)餽贈來台外賓之禮品,概不准予視同外銷,不得沖退稅捐。(財政部67.1.30.台財關第一一○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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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