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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免罰案件仍應更正其用料使用量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免罰案件仍應更正其用料使用量

函釋全文

關於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原申報數量或重量五%之免罰案件,仍應按實際化驗結果更正其用料使用量。(海關總稅務司署72.1.17.台總署訴字第○二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免罰案件仍應更正其用料使用量由海關發布,要旨: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免罰案件仍應更正其用料使用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