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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出口商因故遷移他處,下落不明,有關出口副報單之補發,可否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如出口商已停業,經製造商申請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屬實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副報單。至於一份出口副報單有數家製造廠商者,為避免其中一家製造廠商具結申請補發後未通知其餘廠家申請沖退稅,致延誤退稅期限,應由最終產品之製造廠商聯合具結一次申請。(海關總稅務司署73.5.16.台總署徵字第二三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由海關發布,要旨: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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