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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報運貨物出口雖其資料清表未報明仍應依規定核發出口報單副本
要旨
廠商報運貨物出口雖其資料清表未報明仍應依規定核發出口報單副本
函釋全文
查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編者註:現行規則第九條已修正區分為第一款、第二款)「貨物進口或出口副報單簽證費每份新台幣一○○元。」。如廠商報運貨物出口合於上開規定者,即應核發出口副報單。至廠商持憑之出口副報單能否沖退進口原料稅係屬台北關退稅組審核職掌。又現行外銷品定額定率退稅率表,其中部分外銷品規定僅得核退副料(且免驗進口憑證),廠商報運此類貨物出口時,其資料清表未列明使用原料是否為進口者,應不影響廠商退稅權益,故出口地海關遽以資料清表未報明「進口商」者,即不核發沖退關稅用出口副報單,經核似有未妥,本案仍應依現行規定核發退稅用出口副報單。(海關總稅務司署75.6.3.台總署徵字第二七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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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