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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擔保授信機構以外之其他保證人應依契約規定賠繳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擔保授信機構以外之其他保證人應依契約規定賠繳滯納金

函釋全文

二、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九條係規定授信機構之擔保責任及其範圍。依該條但書規定准擔保授信機構免賠繳滯納金之處分,僅對擔保授信機構發生效力。納稅義務人之其他保證人對滯納金應否負責,則應依各該保證契約之內容而定。(財政部81.12.21.台財關第八一○五三八四七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擔保授信機構以外之其他保證人應依契約規定賠繳滯納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擔保授信機構以外之其他保證人應依契約規定賠繳滯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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