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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之留置以其納稅義務人或本票共同發票人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貨物之留置以其納稅義務人或本票共同發票人為限

函釋全文

滯欠進口機器分期繳納稅款,海關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生產事業輸入機器設備分期繳納及免徵進口稅捐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留置納稅義務人及本票共同發票人運達海關之進口貨物,以供執行或依法處理追償案件,應以該批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為滯欠稅款之納稅義務人或本票共同發票人為限。(財政部71.12.30.台財關第二七四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之留置以其納稅義務人或本票共同發票人為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貨物之留置以其納稅義務人或本票共同發票人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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