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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未能依限沖稅者仍准免徵滯納金
要旨
加工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未能依限沖稅者仍准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外銷品原料後委託其他工廠加工,如經海關查明屬實,確因受託加工之工廠遭受風災、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加工原料損毀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記帳稅款者,仍准依照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財政部74.12.9.台財關第二五九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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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