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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未能依限沖稅者仍准免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加工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未能依限沖稅者仍准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外銷品原料後委託其他工廠加工,如經海關查明屬實,確因受託加工之工廠遭受風災、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加工原料損毀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記帳稅款者,仍准依照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財政部74.12.9.台財關第二五九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加工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未能依限沖稅者仍准免徵滯納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加工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未能依限沖稅者仍准免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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