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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進口檢附偽造之產地證明書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檢附偽造之產地證明書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函釋全文

關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廠商涉有偽造產地證明書之嫌疑者,應依法告發,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財政部85/06/13台財關第8520143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運貨物進口檢附偽造之產地證明書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報運貨物進口檢附偽造之產地證明書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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