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出口貨物商標申報不符(無涉侵害商標權)之處理方式
要旨
核釋出口貨物商標申報不符(無涉侵害商標權)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維護貿易公平與國際形象,日後海關對有關商標是否偽造或申報不實案件,除應注意檢查及是否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事外,其查獲出口商標申報不符案件,應移請經濟部根據相關法規處罰,不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轉據同條第1項第4款「其他違法行為」論處。三、機器零件(含外貨及國貨退回)整修後復出口者,若機器產品由各種不同之零組件所組成,且各零組件上各有其商標時,宜就整體貨品之商標予以查核。(財政部86/04/16台財關第861999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