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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關稅配額貨物之數量但未涉逃避管制且事後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案件如何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分釋疑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虛報關稅配額貨物之數量但未涉逃避管制且事後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案件如何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分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虛報關稅配額貨物之數量,但未涉逃避管制且事後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案件,應如何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分乙案。說明:二、旨案虛報數量部分,為避免投機行為,尚不宜以事後補具之關稅配額證明書核銷,仍應依財政部91年6月24日台財關字第0910028083號函示,按關稅配額外稅率核計所漏稅額。本案因按關稅配額外稅率核計所漏稅額已超過貨價50%,依本署(改制前關稅總局)91年5月10日台總局緝字第91103177號函附財政部關稅總局91年5月3日「研商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及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二、(二)2規定,原則上採單科沒入方式處分,惟涉案貨物據報已提領放行致不能沒入,爰請斟酌案情並依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以為代替。(財政部關務署104/08/18台關緝字第10410079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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