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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未經許可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應依緝私條例論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保稅工廠未經許可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應依緝私條例論處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保稅工廠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行為時未檢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入許可文件,且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應如何論處一案。說明:二、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同條第2項公告之「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規定,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輸入前,應事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經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輸入。準此,旨揭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案件,因未事先取得輸入許可,尚無上開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即不得輸入該等大陸物品。另依本部91年9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10050530號令(編者註:本令業已廢止,現應改依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涵義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因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而免予處罰。(財政部93/06/08台財關字第09300275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未經許可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應依緝私條例論處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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